院级教学督导制度(节选)
发布人:郭名静  发布时间:2018-07-07   动态浏览次数:339

      为了完善教师、学院、学校三级教学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教学单位对教学过程与教学管理的监督,学校要求各教学单位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组织,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院级教学督导组的性质

院级教学督导组受聘于各学院,接受院长的领导,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指导,协助学院做好有关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工作,是学院相对独立的专家权威监控机构之一。

二、院级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视学院实际情况,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3-5人,设组长1名。督导组成员须具备《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规定的聘任条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离退休教师或由现任教师兼任。

三、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院级教学督导组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领导,对所在学院的党、政领导负责,根据东华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计划,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指导、教学咨询、教学信息的反馈等工作,充分发挥其教学管理参谋和教学监督与协调的作用。

 1.深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进行实地调研与监督,并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与指导。

 2.积极参与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专业建设情况的评估或评审,参与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各教学环节教学文件检查与评价等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督促学院和教学系(教研室)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文档。

 4.对本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和教师执行“教师工作规范”情况进行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或措施。

 5.在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统一协调下,每学期每人至少听课(或评课)20节,并填写听课记录,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并将相关情况向学院领导通报。

四、院级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1.对本学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的教学事项有知情权。

 2.对本学院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建议权。

 3.有列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参与学院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5.在学院与教学工作有关的评价与考核活动中具有否决权和仲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