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导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督导教学单位执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教学改革以及教学管理运行等情况;
3.督导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
4.建立和落实理论与实践教学听课制度。完整听完一堂课,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质量做出评价,及时反馈并指导教师改进;
5.开展日常教学环节专项检查与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研活动、教学档案、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试卷、实践教学、第二课堂活动等进行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
6.建立教学信息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将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跟踪处理结果,并形成报告;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